对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21号提案的答复
川行审字〔2024〕8号 签发人:张宏家
马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光伏安装乱象加强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依据部门职责,现就建议中“加强对光伏公司的管理”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户用光伏由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项目场址权属证明、项目自投说明等相关材料,由当地电网企业代为备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开发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有效身份证明、项目场址产权合法性等相关材料,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024年2月29日,区里召开分布式光伏建设工作推进会。按照会议有关要求,由光伏企业出具项目建议书,各镇(街道)、开发区结合安全、规划布局、消纳和接入条件等方面综合评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备案。
目前,我局严格按照《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规范备案管理,并依据上述规定条件对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的光伏企业进行审核把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