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需现场踏勘及技术评审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MB2854819D/2022-523095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28 发布机构: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需现场踏勘及技术评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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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需现场踏勘及技术评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 踏勘、评审时限 事项依据 备注
1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国务院决定】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国务院决定】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2 校车使用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第三十二条(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5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1.筹设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学校 踏勘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适合办学,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气源调压站、加油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校区。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2.筹设民办中等及以下非学历学校 踏勘 10个工作日  
3.正式设立民办中等以下学历学校 踏勘 10个工作日  
4.正式设立民办中等及以下非学历学校 踏勘 10个工作日  
5.筹设学前教育机构 踏勘 10个工作日  
6.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踏勘 10个工作日  
7.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地址 踏勘 10个工作日  
8.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办园规模 踏勘 10个工作日  
9.区管民办学校变更层次、类别 踏勘 10个工作日  
10.区管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踏勘 10个工作日  
11.学前教育机构分立、合并 踏勘 10个工作日  
12.区管民办学校变更地址 踏勘 10个工作日  
6 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设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一)耕地、林地;(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四)铁路、公路主干线边界外缘500米;(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  
7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设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一)耕地、林地;(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四)铁路、公路主干线边界外缘500米;(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  
8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踏勘 10个工作日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9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非公募性基金会成立 踏勘 10个工作日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固定的住所;  
10个工作日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九)减少社会组织登记环节。除确有必要的外,原则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成立登记现场勘察;根据需要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现场勘察,能联合勘察的,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  
10个工作日 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山东省民政厅文件鲁民[2019]25号)二、落实“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 申请成立以下“四类”社会组织,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提供前置审查文件,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1.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协会商会;2.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3.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4.为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10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1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踏勘 1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1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13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五条  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建成后,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不得交付使用。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驾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二改革驾校查验和许可管理,增强科学决策能力(六)驾校查验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15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为山东第一部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由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16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五条  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建成后,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不得交付使用。  
17 农药经营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18 生鲜乳收购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  
19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1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踏勘 10个工作日 《蚕种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察和资料审核  
2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23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种畜禽场、人工授精站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现场进行查验和评审。专家组由种畜禽管理、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24 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25 修建小型水库审批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2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八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1.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筹建审查 踏勘 10个工作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住所 踏勘 10个工作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最终审核 踏勘 10个工作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8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1.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根据2016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踏勘 10个工作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9 营业性演出审批 1.举办营业性演出 踏勘 10个工作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演出地点) 踏勘 10个工作日  
3.营业性演出审批(增加演出地) 踏勘 10个工作日  
3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不含校验) 1.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新设) 踏勘 10个工作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5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变更) 踏勘 10个工作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2号)第八条  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31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不含校验)   踏勘 10个工作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32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踏勘 10个工作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换发新证 踏勘 10个工作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3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不含校验)   踏勘 10个工作日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 申请人向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并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组织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4 食品经营许可 1.食品经营许可(新发) 踏勘 10个工作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条件变更) 踏勘 10个工作日  
35 小餐饮小作坊登记   踏勘 10个工作日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36 食品生产许可 1.食品生产许可(新发) 踏勘 10个工作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九条“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一)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2.食品生产许可(生产条件变化) 踏勘 10个工作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九条“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37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踏勘 10个工作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二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38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39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安置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赔偿费。临时使用绿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应当及时退出,恢复原貌。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一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主要干道两侧的行道树需要砍伐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一次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和行道树,单位管理的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需要移植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0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踏勘 10个工作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42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挖掘道路 踏勘 10个工作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开设路口 踏勘 10个工作日  
敷设管线 踏勘 10个工作日  
43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   踏勘 10个工作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4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踏勘 10个工作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45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踏勘 10个工作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务院令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2010年9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57号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47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自1991年3月22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48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49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  
50 取水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5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评审 1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评审、踏勘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61号公布,2016年7月修正)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3 河道采砂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5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评审 10个工作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5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56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57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十一条 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  
58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59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踏勘 10个工作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60 药品经营许可 新办、延续、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地址 踏勘 10个工作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61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6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评审、踏勘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63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6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踏勘、评审 10个工作日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65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66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踏勘 10个工作日 《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7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68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69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踏勘 10个工作日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二、依法履行职责,逐步完善审批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审查。  
70 动物诊疗许可   踏勘 20工作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71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踏勘 20工作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72 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场所面积变更、兽药经营仓库及设施变更、质量负责人变更审批   踏勘 15个工作日内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73 饲草草种经营许可   踏勘 20个工作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7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踏勘、评审 5个工作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
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
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
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7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配发   踏勘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76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配发   踏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
《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77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配发   踏勘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78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 2020年4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章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79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踏勘 1个工作日 (一)《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中设置各种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雕塑、橱窗、大型屏幕、霓虹灯等,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设置,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定期维护或更换。重要活动的横幅、标语,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过期的要及时撤除。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挂、乱刻、乱写。”(二)《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80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核发 踏勘 10个工作日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5〕6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 踏勘 10个工作日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5〕6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延续 踏勘 10个工作日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5〕6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1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供热经营许可证延续 踏勘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2 商品房预售许可   踏勘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