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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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26165/2024-518516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1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办公地址:淄川区淄城东路22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方式:0533-5156303
业务受理地点: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C28-35号窗口(二楼C区C28-35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3-5156303
二、执法职责
详见附件
三、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结案
行政检查:检查登记-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责令改正-复检-结案
五、处罚标准
警示谈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六、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理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七、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投诉电话:0533-5156303
信函投诉: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228号
(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
部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由淄川区司法局具体负责)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文峰路兴学街3号
电话:0533-5260869
行政诉讼
部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6号
电话:0533-5280609
八、办理期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