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医疗救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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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626165/2025-555038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1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75%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对经认定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