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医疗救助申报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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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26165/2024-512423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1-1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
医疗救助申报指南
一、办理事项
医疗救助
二、办理条件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三、救助标准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75%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按照省有关认定办法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5%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四、办理流程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在全市范围内联网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医疗救助依托“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实行即时结算。淄川区参保人在淄博市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参保人本人或家属在医院医保结算窗口联网结算后,可拨打淄川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待遇结算科电话0533-5278138申请医疗救助,由淄川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结算发放救助金。
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在30日内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社保卡、本市参保人员还需提供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证明等材料,到所在镇(街道)申请受理窗口申请医疗救助。区县民政部门每月将新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推送到区县医保部门,区县医保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审核报销后,每月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金发放情况,推送到区县民政部门。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