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淄医保发[202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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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26165/2022-524224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
各区县医保分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地方事业局,全市各公立医院:
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8〕18号)和《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规定,对近年来省、市放开、新增、调整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重新公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属政府指导价,附表所列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病房床位价格以天为计费单位,当日入院,按一天计收,出院当日不收费。收取病房床位价格后不得加收垃圾处理、消毒、隔离等其他费用;门、急诊简易病床床位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收。
三、门诊静脉输液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收费,不得另外加收观察、消毒、垃圾处理、取暖(空调)、座椅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等制度。通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
五、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 3月31日。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综合医疗服务类 医技诊疗类 临床诊疗类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及淄博市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xls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