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城乡居民门诊费用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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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26165/2024-549034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0-2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城乡居民门诊费用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工作的通知
淄医保字〔2024〕44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4〕90号)规定,经研究,在居民门诊统筹基金实际支付限额不变的基础上,将基层医疗机构居民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5%,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提高到75%。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