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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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川住保字〔2023〕23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我中心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各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安全的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支持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  各科室应当加强和规范网络安全信息汇集、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时报告网络安全信息,办公室统筹协调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第五条  各科室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相关工作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检查机制,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及涉密网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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