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索引号: 113703027445366172/2023-538571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8 发布机构: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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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组织
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
层级

抽查内容

1

城市生活垃圾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月-10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运行管理情况等。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项污染物处置排放达标情况,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生活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竣工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

城市建筑垃圾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月-10月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抑尘、降尘设备配备运行情况、运行数据管理情况等。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3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9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4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7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城市防汛安全。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5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9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城市照明情况。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