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指引(202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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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7445366172/2023-533795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31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和全区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淄川区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结合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等内容),根据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范围,从目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五条 将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分类建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同类别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相应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录库每年应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及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形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制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与市场监管、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