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区域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及充电设施清理整治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027445366172/2024-543149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7 发布机构: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区域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及充电设施清理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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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辆(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新能源电动汽车等)停放、充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淄川区物业服务区域范围内开展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充电及充电设施集中清理整治活动,现予以通告如下:

1.严禁在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小区、多层住宅小区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非集中充电区域等公共区域停放、充电。

2.严禁采取“飞线”、搭乘电梯上楼、携带可拆卸电池等方式,违规进入室内或户内(包含储藏室)停放、充电。

3.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区域要配备消防器材,安装采用具备自动保护断电功能的充电设施。

4.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5.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安保人员24小时巡查制度,保持人员在岗在位,安装巡更系统、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

各镇(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集中清理整治活动。清理整治所涉及的车辆、电池及充电设施由所属物业服务企业集中存放、保管,并配备消防器材,确保车辆、电池、充电设施存放安全。

请广大居民积极配合。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