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关于开展淄川区城区和部分镇、景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27445366172/2025-553456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4 发布机构: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开展淄川区城区和部分镇、景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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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2025年城区和部分镇、景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绿色出行的发展思路,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运营、服务等工作,推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控总量、规范投放。综合考虑城区和部分镇、景区设施承载力、出行特征需求、骑行安全、停放安全和秩序等因素,做好总量控制,实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有序投放。

(二)提服务、安全可靠。坚持依法经营,不断优化服务水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车辆运行调度,规范企业经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实现行业运营动态管理。

(三)共监管、协同治理。加强规划引导,不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完善出行交通设施建设。立足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同监管,倡导市民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三、投放范围及数量

投放区域淄川城区和部分镇、景区,投放总量不超过6000辆。运营企业投入经营后,根据每季度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情况动态调整投放数量。

四、运营要求

(一)运营车辆、安全头盔、电池、充电柜等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T 42236.1 - 202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等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运营企业应建立规章制度,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组建与投放车辆规模、区域相匹配的运营维护团队,配备符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维修和集中充(换)电场所。

五、登记流程

请拟在我区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的运营企业于81818时前提交拟投放样车实物(20日内返还)和相关材料(见附件1),做好报名登记工作。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对运营企业进行条件评价。

凡符合条件评价的首次投放的企业请于826日落实车辆投放、运营服务协议(见附件2)签订、车辆注册登记、监管平台接入等工作。    

凡符合条件评价已投放车辆企业请于825日清退不合规和超规模投放车辆,并于826日前落实车辆投放、运营服务协议(见附件2)签订、车辆注册登记、监管平台接入等工作。

六、退出管理

(一)运营企业因合并和分立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运营企业退出经营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二)运营企业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等违规问题,经相关部门约谈整改,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样车存放提交联系人:常训;联系电话:18560337995

 

附件:1. 运营企业提交物品材料清单

            2. 淄川区城区和部分镇、景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运营服务协议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814

 

附件1

 

运营企业提交物品材料清单

 

1.淄川区城区和部分镇、景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方案;

2.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司印章;

3.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品牌商授权经营书和承诺书(不限于同一品牌车辆统一外观、标识承诺;提供样车与拟投放车辆一致性和投放时限承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视为放弃投放资格承诺等);

4.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承诺书(不限于对证明材料、运维人员真实性承诺;提供样车与拟投放车辆一致性和投放时限承诺;履行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的承诺;原运营企业落实超规模车辆清退和不合规车辆清退承诺;充(换)电场所电气安全、消防安全承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视为放弃投放资格承诺等);

5.相关规章制度(不限于巡检维修、停放管理、清洁卫生、报废回收、投诉处理、安全保养、保险理赔、个人信用评价、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应急保障预案以及退出方案);

6.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证明材料(不限于拟投入的运营场所证明材料和平面图,其中充(换)电场所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专业管理团队架构、团队名单、用工合同;运维设施清单等);

7.投入车辆合格证明材料(不限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统一品牌标志,小程序或App 名称与车身logo保持一致等)和车辆现实照片(正面、侧面、后面,前后45°照片各1张)。

8.提供样车1辆(杜绝翻新车,车身、电池应当为1年内初次出厂,符合或优于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限于具有唯一车辆识别编码,纳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信息编码库;具备安全骑行语音提示功能,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智能安全头盔,限载1人、安装防多人骑行靠背;符合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等),存放地点: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下车库内。

 

附件2

 

淄川区城区和部分镇、景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运营服务协议

 

甲方: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  

乙方: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为规范乙方在淄川区城区和部分镇、景区范围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运营和管理,确保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促进城市交通的健康发展,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运营企业要求

1.乙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经营范围包含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           

2.乙方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有功能完善的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3.乙方组建专业管理团队,集中充电场站和车辆维修场所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应当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4.乙方投入的车辆杜绝翻新车,车身、电池应当1年内初次出厂,符合或优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T 42236.1 - 202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等,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统一品牌标志,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编码和二维码;实际运营车辆编号与行业管理数据信息监管平台申报的车辆编号一致。

5.乙方投入的车辆必须配备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安全头盔,具备不正确佩戴头盔骑行自动断电功能;车辆限载1人,安装防止多人骑行靠背,外观干净整洁,无任何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淄川交警部门登记上牌并喷涂编码

6.乙方投入的车辆(含电池)运营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投放数量及运营区域

1.乙方承诺拟投放租赁电动自行车总量为:本协议签订时不超过      。投入运营后,根据每季度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情况动态调整投放数量。

2.运营区域为:经甲方研究确定的投放区域或网上监管平台设置的电子围栏区域内

3.乙方须通过本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其在本内的投放总量、运营区域、停放管理安全保障、消费投诉解决等消费者关注事项做出公开承诺。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对乙方加强指导服务,协助拟投放车辆的运营企业做好运营准备工作,有权对乙方项目建设、经营及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甲方可依法对乙方经营过程中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要求整改、监督和处置。

3.甲方有权制订规范乙方运营行为的管理制度,有权对乙方的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乙方的投放车辆数量实行动态调节

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各阶段考核评价情况,实施总量调控,调整运营区域(停车站点),要求乙方增减运营车辆数量,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经营要求

1.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规划方案进行车辆投放,合理控制总量,遵守市场秩序规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乙方应配备专业线下运行维护团队(线下运行服务团队与投放车辆之比不少于1:200),并进行安全、业务、维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3.乙方应在手机客户端与使用者签订电子服务协议,明确用户负有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强对用户的监督管理,督促用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租借服务。

4.乙方应当实时公布符合国家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乙方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

乙方为用户提供周卡、月卡、季卡、年卡、次卡服务的,收费标准为:周卡         ;月卡          ;季卡          ;年卡         ;次卡          一监管账户信息: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乙方应建立用户投诉反馈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在用户使用平台及车辆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及时处理各类投诉。服务监督电话为            

6.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运营服务规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五、停放要求

1.运用电子地图、实施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实施运营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实现精准定位,按照甲方统一停放管理要求进行技术开发、数据融合及权限开放,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2.乙方投运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需停放在甲方确定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专用停车区域及点位,且摆放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且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3.乙方应当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和调度,及时转运车辆,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及时回收故障、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乙方应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量2‰的比例配置专用调度车辆,调度车辆须为合法合规上路车辆,不得使用市区内禁行的三、四轮电动车

4.乙方应在手机客户端向用户明示车辆可停区、禁停区和禁行路段,并明确告知违规停放的处理措施和具体责任,对不按规范要求骑行停车的用户,应当明确提示,并纳入信用积分管理评价

5.乙方应当建立网格化巡查制度,确定网格责任人,及时发现并处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妨碍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及时清运违规停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6.乙方未及时清运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接到甲方清运通知的,应当在5分钟响应,30分钟内完成清运。

、安全管理要求

1.乙方应当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等保险,承担企业的安全责任和社会责任

2.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乙方应当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出现的因使用车辆造成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维修或淘汰。

4.乙方的车辆充电方式为             。乙方保证充(换)电场所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废旧电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置。

5.乙方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车辆投放、转运、维修、充电等环节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6.乙方应当制定应对暴雨、台风及其他突发事件、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保障用户权益和公共安全。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并服从相关部门的指挥调度。

7.乙方应加强用户安全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信息共享要求

1.乙方应将本企业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平台接入淄川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网上监管平台,将企业基本信息、投放车辆电子编码、分布点位、运营使用情况等信息实时上传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保证车辆投放数量、分布、使用、损坏及更换等信息实时更新和动态监管。

2.乙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乙方信息安全登记证书编号                   

3.乙方应当依法合规采集、使用用户信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及隐私,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4.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乙方应当及时向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履约评价机制

 1.甲方通过平台监测和部门监管信息汇集等方式,每乙方线下服务能力、车辆使用周转、运营维护、消费者满意度、停放秩序、市容环境等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实施细则甲方另行制定),评价结果通报乙方并向社会公布。

2.乙方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诉,甲方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3.甲方根据评价结果,对乙方的投放车辆实行动态调节(具体评价实施细则甲方另行制定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停放要求约定,经甲方通知仍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违规停放车辆清运的,由第三方企业将违规停放车辆统一运至集中停放区,期间产生的搬运及储存费用由运营企业协商承担。运营企业应当在15日内取回被清运的电动自行车,逾期不取回的,视为放弃该车辆所有权及所有权项下的各项权利。

2.当乙方出现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的情形,按照规定公开通报,并根据情节采取限制投放数量、暂停投放并整改、自行退出等限制措施。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在协议解除后30日内退出市场

1)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电动车未上牌照运营、不按约定数量投放、不按规定数量配置,拒不整改的;

4)不履行承诺义务,车辆多次占用公交车站、机动车道、公共场地等区域未及时清运,拒不整改的;

5)未经甲方允许将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履行的;

6连续两个评价周期内,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7)其他依法应当解除协议的情况。

十、退出机制

1.乙方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变更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运营服务协议履行主体。

2.乙方终止在本运营的,应当制定合理的退出方案,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按照电子服务协议约定退还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余额等用户资金,并完成所有已投放车辆的回收以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未及时回收、拆除的车辆、设施,由甲方指定相关单位代为回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应当在协议到期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运营车辆登记

4.如因甲方地方政府政策调整或者行政命令、不可抗力等,双方的协议解除,乙方退出,甲方不承担乙方退出的任何责任。

十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续签协议的,乙方需在协议到期前6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如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