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综执字〔2022〕53号 签发人:张磊
对区人大第十九届一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答复
贾杰、董士冰、于滨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五里河流域环境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的建议,我们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办理。关于违规占河道和垃圾倾倒问题,根据《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意见的通知》规定,(建成区内)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泄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由区水利局负责建成区河道范围内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监管,发现违法建设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的,固定违法证据、提供鉴定材料、认定意见、处罚意见,移交并配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区水利局进行正式移交后,我局将依法处理相关案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2日
(联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