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我区老旧小区新能源汽车个人充电桩安装推进工作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政协第十三届淄川区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20240092
建议人: 冯涛
主办单位: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答复时间: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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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冯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区老旧小区新能源汽车个人充电桩安装推进工作的建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的提案我们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办理。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个人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难”“充电焦虑”的困境。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放到社区,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按照“安全便民、应建尽建”的工作目标,明确了全面摸排、分步推进、验收销号“三步走”工作思路,扎实推进新能源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我局将大力宣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重要性、紧迫性,向物业服务企业宣传“绿色通道”,督促物业企业做好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配合工作,同时劝阻新能源汽车业主私拉乱建,避免对小区其他住户和自身产生很大程度上的消防安全隐患。

您的提案非常切合我区加快老旧小区新能源汽车个人充电桩安装工作,既为广大人民群众解决了“充电难”“充电焦虑”的困境,也提升了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1日

一、提案理由 现阶段随着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个人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难”我市与2022年4月出台《淄博市2022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及2023年11月淄博供电公司与淄博市行政审批局、淄博市大数据局、淄博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报装“一件事”工作方案》的出台,我区也有上湖御园等12个小区被纳入“绿色通道”小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和满足了一部分新能源汽车用户的需求。但现实情况仍然存在难解决的个人用户“充电难”“充电焦虑”的困境。一是新能源汽车个人用户的增长速度过快,我区内老旧小区数量居多,现有的能安装个人充电桩的小区较少,且大部分老旧小区的供电基础设施“电容量”不足、线路老化及小区公共用地的限制,物业公司也很难与其他业主或者行政部门进行协调,考虑到消防安全问题不允许安装个人充电桩;二是现在新能源公务用车和网约车的增长数量,占用了大量的公共充电桩设施,造成“一桩难求”的现象仍然存在。三是大家充电时间太集中,在公共充电桩充电价格是个人充电桩的3倍,因为价格问题和上班时间得限制,大多数充电时间段都集中在中午11点到2点左右进行充电,造成充电桩位拥挤。四是一部分物业管理不到位的小区新能源车业主,私自换装电表,私拉乱建,对小区其他住户和自身造成很大程度上的消防安全隐患,容易激化邻里矛盾。五是很多新上市的新能源车的特性要求,个人充电桩的慢充功能更加有利于车的维护和使用,长期在公共充电桩进行快充,有损车的使用寿命。 二、建议 对供电基础设施“电容量”不足、线路老化及小区公共用地的限制等原因不能安装个人充电桩的老旧小区,物业公司应积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参考《民法典》第278条第二款规定及《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表决权的建议》的实施办法,“如果只有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则只需二分之一(该三分之二业主的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即达到法定最低条件;但如果全体业主均参与表决,则需要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才能达到法定最低条件”,并积极联系小区开放商,或者启用业主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协调电业局、区房管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对小区的供电设施进行增容、扩容,对不符合电压要求的电表、整体线路进行更换整改,满足个人充电桩安装的需求。对小区住户不具备安装条件的新能源车主,例如没有车位或车库的业主,物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参照第一条建议的征求办法,在小区公共空地安装公用充电桩,让业主车主能享受在本小区内完成充电。由区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协调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统计各单位供电设备和公共用地情况,在单位内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协调区电业局或者结合充电桩商家采用商业模式,统一安装公用快充或慢充充电桩,由本单位新能源车主个人负担充电费用,让车主利用车停放的时间充好电“把电带回家”,解决车主在拥挤时段排队充电问题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