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淄川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7445366172/2025-503698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12 发布机构: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川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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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址:淄川区鲁泰文化路512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3-2705760

二、行政执法职责

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活动;组织查处全区重大复杂的、上级交办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完成划拨或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建成区内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镇建成区主次干道两侧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食品药品监管方面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以及对餐厨废弃物违法清运、乱倒乱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建成区内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建设工程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水、电、暖、天然气等公用设施工程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11)农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2)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3)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4)畜牧兽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5)煤炭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煤炭清洁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6)农业机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7)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东省行政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相对集中处罚权试行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条例》、《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淄博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淄博市绿化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

四、执法程序

1、简易程序处理流程

执法机构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人数应在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事执法证件;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及其应该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予以复核,成立时应予以采纳;填写局统一印发的带有编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应两内报局法制科备案。

2、一般程序流程

(1)立案流程

一是综合执法局执法科室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符合一般程序立案标准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大队、昆仑分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是否立案,确定立案的2日内立案。二是其他职能部门移交过来的案件,符合《淄川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意见》的移交规定,并按按照《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办法》办理。

(2)调查取证流程

各执法机构负责案件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工作。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时须做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证据,向综合执法大队领导汇报主要案情。

(3)案件调查报告审核流程

执法机构在调查取证并充分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制作《行政政执法案件调查报告》,拟定初步处理建议,报大队领导审批。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由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

(4)处罚告知流程

一般案件执法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相对人处罚决定及其应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送达相对人;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的,执法机构须制作《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相对人享有的听证权利,送达相对人。

(5)听证流程

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由局主要领导安排听证事宜,听证会由局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听证程序按照《淄博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6)处罚决定流程

  执法机构根据调查事实以及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7)结案流程

案件执行完毕后,执法机构及时完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需由大队长领导批准后,结案归档。

五、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

部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由淄川区司法局具体负责)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文峰路兴学街3号
      电话:0533-5260869
      行政诉讼
      部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6号

电话:0533-5280609

七、监督途径

电话投诉:0533-2705760

附件: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