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职责边界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0000/2024-523744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8 发布机构: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职责边界清单

发布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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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自然资源局职责边界清单

 

56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区自然资源局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

 

 

57

造林绿化

区自然资源局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58

古树名木保护

区自然资源局

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59

野生动植物保护

区自然资源局

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

 

 

*60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

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1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

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62

采空区治理

区自然资源局

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

 

 

63

不动产登记

区自然资源局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

 

 

64

自然保护地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

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56.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健全完善全区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区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管理,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淄川区境内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资料;负责淄川区境内河湖管理范围划界争议调处工作。

57.造林绿化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绿化工作,督促江河、湖泊管理单位开展护堤护岸林木营造。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58.古树名木保护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59.野生动植物保护

区自然资源局:承担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园林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林区外、城市园林外、风景名胜区外野生植物(不包括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农业植物、动物和水产苗种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和水产苗种防疫检疫有关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协调、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区公安分局:受理涉及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案件,对上述案件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职权。

60.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不含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与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与区自然资源局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随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61.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全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制订、印刷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要的表格、薄册,收集整理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权籍调查、登记成果资料及各类图件资料等;负责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负责组织、指导、监管项目作业单位;负责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及数据成果的汇交;负责依法依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村集体(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镇(街道)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镇政府或村委会,按照不同的所有权主体确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街道)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62.采空区治理

区自然资源局: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区应急管理局: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区应急局牵头,督促镇(街道、开发区)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63.不动产登记

区自然资源局:拟订全区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全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监督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会同相关部门调处不动产权籍纠纷,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查。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信用监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限购(限售)城市房源资格审查、房源核验等房屋交易管理,将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网签备案、测绘、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资料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管理及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对因土地承包合同问题造成的登记错误进行源头处理。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调处。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遗留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将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区税务局:负责在完税后将税收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64.自然保护地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

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