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淄川区露天矿山和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川自然资字〔2022〕67号 

 

为进一步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高扬尘污染管控水平,确保实现大气环境“争先进位”工作目标,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露天矿山和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全面排查整治露天矿山和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问题,落实扬尘污染管控措施。

二、行动时间和整治对象

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印发之日开始,至2023年3月底结束。

整治对象为全区持证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

三、整治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市针对持证露天矿山和生态修复扬尘等工程项目整治出台的标准、文件要求,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见效的原则,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

(一)严格落实生产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露天矿山凿孔设备要配套湿式除尘设施或袋式除尘设施,确保凿孔作业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复核标准要求。

2.露天矿山开采工作面采用移动雾炮等喷水设施洒水,减少挖掘作业扬尘污染。

3.露天矿山全部安装PM10检测设备,并将矿山PM10监测数据接入市生态环境局系统平台。

4.露天矿山物料存储场地实施封闭或蓬盖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5.露天矿山矿区出口至公共交通干道之间的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矿区内道路用石子铺垫压实,并及时清除散落物料,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道路扬尘。

6.露天矿山出口要设立冲洗平台,运输车辆驶出矿区必须通过冲洗平台进行车辆冲洗,消除带泥上路现象。运输车辆必须采取蓬盖或密闭等措施。

7. 露天矿山企业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合理布设采场,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场地面积。

(二)严格落实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区要配备洒水车,确保运输道路整洁,地面无积尘。施工中作业机械要配备雾炮等降、抑尘设备。

2.项目区内长期堆放的裸露渣土堆、粉性物料要全部覆盖防尘网。

3.涉及土石方运输的项目区,在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设备,消除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现象。

4.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响应期间,所有施工项目全部停工,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

全面加强持证露天矿山和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喷码登记制度,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管理制度,实行扫码入场,禁止未编码喷码、超标或者冒黑烟、不符合排放控制区要求、纳入淘汰名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场区作业。

四、组织实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矿山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履行好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本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方案中每个扬尘管控环节要责任到人,制定具体扬尘防治措施。所有持证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都要落实到个人,请于9月26日前将本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防治方案、监管责任清单及联络人名单分别报区局矿产资源与地质储量管理科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二)强化监管措施,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各自然资源所、矿管科、生态修复科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强化巡查力度和频次,确保落实扬尘管控要求。局党组将抽调相关科室人员成立检查组对全区矿山开采及生态修复项目扬尘污染整治开展检查,对突出、频发的问题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约谈矿山企业和项目施工方。检查组每月至少开展2次扬尘防治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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