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解读《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 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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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0000/2021-5145273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4-05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和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21年3月3日,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和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17年,原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国土资字〔2017〕18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较好地解决了房屋建成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存量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多层、高层单元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出让金和不动产登记问题。
近年来,国有划拨土地上平方及独栋式住宅房屋权利人和2007前后建成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权利人反映出让诉求的越来越多,为解决这些历史历史遗留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淄国土资字〔2017〕180号文件基础上,结合形势和工作实际,进行修订,起草完成《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审议稿)》。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内容共计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依法建造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并具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城镇居民住宅。前述住宅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房屋原所有权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不动产权利完整,权属无纠纷;
(四)依法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情形:
(一)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将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出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四)原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已经进行转移登记,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移的。
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待转移时再收取。
四、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一)依法提交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
(二)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核发《淄博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
(四)履行审核登簿手续;
(五)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一)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申请登记的住房属“房改房”的,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登记的住房属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房屋交易价格以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的价格确定。
(二)其他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宅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为F=P×S÷C×40%。F为土地出让金,P为房屋建成时房屋所在宗地的基准地价(元/平方米),S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C为房屋所在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
房屋所在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非独立成宗的平房、独栋式住宅和1-3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0.7;4-6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5;7-11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8;12-18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2.2;19层及以上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2.9。
房屋建成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附分户平面图中记载时间为准。
六、从村集体等非自然人组织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由原所有权人完成出售房屋的分户登记后,按本通知第三条情形办理。
七、申请转移登记住房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的确定。
八、旧村改造项目供地方式:首次供地的,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应当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分期供地且首次已划拨供地的,鼓励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
九、本通知适用区域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执行。
十、本通知自2021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