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红玲、孙化江,因保管不善,将04-1024957号房产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曹红玲 孙化江
2023年11月29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