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对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80号提案的答复
刘金玉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打造太河矿泉水品牌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与您当面沟通,您反映的问题主要是“部分流动摊贩借用太河镇矿泉水名义到小区门口进行销售,而实际销售的是太河镇山泉水或其他地区的山泉水,不是矿泉水”。经调查,目前我区现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泉水企业三处,分别为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东石村西南饮用天然矿泉水(朗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西石村矿泉水采矿权(醴云)、淄博潭溪山水业有限公司,三处矿泉水企业各种证照均齐全有效,都有生产和销售矿泉水的资格。现矿泉水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在在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您反映的流动摊贩销售的实际为山泉水,不是矿泉水,因此您反映的不属于我局职责管辖范围,建议由相关职责部门调查处理。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博市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