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对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14号提案的答复
李清河、王健、司衍生、刘凤、张红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上争取将淄洪铁路交给我区用于规划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历史上,淄洪支线的建设运营对淄川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多年以来,淄洪支线已不再运营,形同报废,因此,将淄洪支线及洪山火车站纳入城区规划,收回后进行出让或租赁使用,既增加了区财政土地收益,又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一、依法依规进行土地收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做好收回工作。淄洪支线及洪山火车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符合法律规定,需区交通运输局积极对上争取,经原权利人同意后,我局将积极进行业务指导,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收回工作。
三、以规划为前提,推进供地手续办理。土地收回完成后,依据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镇办对接,积极主动服务用地单位,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业务指导,确保建设项目及时落地,产生社会效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