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发文机关
淄川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 〕 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19-5011151
成文日期
2019-04-16
发文日期
2019-04-1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失效
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成品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鼓励公众参与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从即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对淄川区范围内成品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无证无照无资质或证照不符生产、经营成品油;
(二)无照无证无牌车辆流动销售成品油或非法运输成品油;
(三)无证无照无资质擅自设立自用加油站点和加油设备设施(自备油罐、自备油库、撬装加油站、简易加油机等);
(四)偷逃税款、虚开发票、无票销售、变票销售等税收违法行为;
(五)山东省成品油禁产、禁购、禁销、禁用清单中列明的其他行为;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二、奖励标准
按照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和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对举报人给予1500—10000元奖励。
三、举报受理
(一)受理机构:全区开展加强成品油监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举报方式:电话、邮件、信件等。举报电话:5181581、5163315;电子信箱:zc_xiaobk@zb.shandong.cn;邮寄地址:淄川区松龄西路2号304室,邮政编码:255100。
(三)举报处理:接到举报后,由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核实查处;对涉案货值金额较大或跨区域违法行为,可以由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查处。
(四)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同一违法行为如出现多人举报,第一举报人为受奖者;对属于正在整改或监管部门已掌握的不予奖励。
(六)举报人在被告知奖励结果后,可持有效证件1个月内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逾期未领视为放弃。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