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川政字〔20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鲁办发电〔2020〕143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淄政发〔2020〕99号)要求,为进一步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一)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

全面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区残联、区教体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扶贫开发事务服务中心、区医保分局)

(二)夯实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1. 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保障。坚持与全市低保标准相协调,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35%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5%—45%的比例,动态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实现稳步可持续增长,“十四五”期间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全区统一。(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2. 特困供养人员。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保障。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5倍、农村低保标准1.3倍的要求,落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机构3年改造工程,到2022年年底全区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保持在60%以上。(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3.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4. 困难儿童生活救助。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三)健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

1. 医疗救助。严格落实重大疾病救助政策,对贫困群体住院费用按规定进行救助,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促进落实全区医疗救助待遇标准。进一步推广“齐惠保”等普惠型补充医疗险,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快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牵头单位:区医保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2. 教育救助。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机制,通过发放助学金、免除学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方式,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段资助全覆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牵头单位:区教体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3. 就业救助。持续开展“春风行动”,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众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等政策,及时将重点人群纳入就业救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4. 住房救助。健全公租房管理使用办法,优先保障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对农村困难群众及时进行房屋鉴定、改造。(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开发事务服务中心)

5. 受灾人员救助。因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损失,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救助。积极协调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对受灾群体进行勘察赔付。(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6. 临时救助。建立意外伤害事故和自然灾害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对意外伤害事故伤亡人员家庭和受灾人员实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和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对于患重特大疾病和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分别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3—6倍予以临时救助。各镇(街道、开发区)设立5万元以上临时救助储备金,急难型情况24小时内先行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一事一议”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工作,对来源地、户籍地明确的,由来源地或户籍地区政府妥善安置。(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分局)

7. 其他救助。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试等服务。开展取暖救助、困难职工救助、困难党员救助、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开展对成功捐献遗体、组织器官或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的救助,以及其他面临人道危机的临时救助。持续开展“牵手关爱活动”“希望小屋”“春蕾计划”等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扶贫开发事务服务中心、区红十字会、区税务局、区银监办)

二、聚焦群众关切,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机制

(一)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按照“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原则,定期开展摸底排查,早发现、早救助。充分发挥网格员、村(社区)干部、志愿者作用,及时发现辖区内各类困难群众,实现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医疗保障、残联、扶贫、人社等部门定期向民政部门推送疑似困难人员名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健全分类认定办法,将救助对象梳理细分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受灾急难群众、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持续支出型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困难老人妇女儿童、涉案涉法困难群众、“三留守”人员等类型,实施精准认定、分类管理、因人施救,确保社会救助服务精准、及时、全覆盖。(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扶贫开发事务服务中心、区医保分局)

(二)完善提升特殊困难家庭人员长效救助机制

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川政办字〔2020〕46号)基础上,对于生活来源不稳定、持续支出型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精细分类管理,建立专门救助台账和数据库,实行一户一案、一人一册“建档立卡”,保障各项救助、照料护理政策落实落细。(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大数据信息服务中心、区医保分局)

(三)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机制

统筹慈善捐赠等社会资金,设立区级“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专项用于急难救助。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社会救助,拓宽救助渠道。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家境调查、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区残联、区扶贫开发事务服务中心、区税务局)

三、强化四项保障,统筹完善社会救助能力体系

(一)强化工作队伍保障

建设区、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统筹优化配置编制资源,整合现有工作力量,组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加强与各救助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政策衔接等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各类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配备协理员,负责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统计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救助申请帮办代办,协助做好调查评议等工作。(牵头单位:区委编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二)强化经费资金保障

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按照统筹集中、高效精准的原则,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统筹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各类社会救助资金。依法依规采取税收优惠、资金奖补、费用减免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健全完善财政资金为主体、社会捐赠为补充的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新格局。逐步制定区、镇社会救助财政事权清单。由区统筹管理各类救助资金,确定救助重点,分类制定救助标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实现“供给侧”与“需求侧”精准对接,提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区残联、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扶贫开发事务服务中心、区税务局、区医保分局)

(三)强化信息技术保障

配合省市加快建成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纳入银行存款、税收、证券、公积金等居民家庭主要经济财产信息。“十四五”期间实现全区所有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社会救助一证办理、一网通办,精准便捷、优质高效。(牵头单位:区大数据信息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人民银行、区银监办、区税务局、区医保分局)

四、健全三项机制,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监管体系

(一)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完善落实区、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低保长期公示制度,其中,区民政部门通过网站对低保对象进行公示,镇(街道、开发区)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公示,村(社区)通过固定的低保公示栏及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

(二)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机制

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绩效评价、容错纠错等机制,严肃查处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不良行为,依法整治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扶贫开发事务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开发区)

(三)健全诚信惩戒机制

逐级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承诺制度、存在严重失信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组织领导

组建区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把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绩效评估和重点督查事项。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推动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精准高效落地落实。(牵头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扶贫开发事务服务中心)

附件:淄川区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淄川区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组    长:周    婷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李    庭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刘鹏飞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区住建局局长

袁宝辉  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扶贫开发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周德刚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区大数据信息服务中心主任

李   利  原区志办副主任

高   喜  区法院副院长

许猛训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贾世亭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编办主任

郑向忠  区总工会主席

张晓华  团区委书记

朱淑丽  区妇联主席

孙    滨  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谭明杰  区残联理事长

张立冬  区发改局局长

牛少健  区教体局局长

张学勇  区公安分局政委

贺滨业  区民政局局长

李宝业  区司法局局长

张    烨  区财政局局长

张    伟  区人社局局长

翟纯乾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利民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其雪  区卫健局局长

翟配海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刘    波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桑    林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秦    煜  区税务局局长

孙丰国  区医保分局局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李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袁宝辉、李利、贺滨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专班作为临时性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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