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解读《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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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67U/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6月17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川政字〔2021〕2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2020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2020年9月10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鲁办电发〔2020〕143号),2020年12月2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淄政发〔2020〕99号)。
二、出台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工作要求,针对社会救助政出多门、各自为战、资源分散、标准不一等现状,区民政局牵头,征求26个部门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区实际,代区政府草拟并于6月17日正式印发《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川政字〔2021〕24号,以下简称《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
(一)主要工作目标。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原则,统筹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系统集成、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全面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体系。
(二)社会救助对象。主要是健全困难群众主动识别和认定办法,改变传统社会救助实行的“依照个人申请、审核通过进行救助”的模式,加快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防止出现群众因为不了解政策或能力有限造成的漏保漏救问题。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残疾人、困难老人妇女儿童、贫困学生、患病困难群众、持续支出型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等类型,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分类管理、因人施救。
(三)社会救助形式。主要分四种:一是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扶贫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二是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三是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四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四)保障落实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组建区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工作专班,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二是强化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三是强化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四是完善社会救助监管体系。
四、出台意义
《意见》旨在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效能,发挥社会救助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保障作用,通过打造“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程序精简、部门联动、规范高效”的智慧救助模式,确保救助服务精准、及时、全覆盖,充分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救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