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川区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七条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政发〔2022〕9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2-5264672
成文日期
2022-09-02
发文日期
2022-09-0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有效性
失效
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淄川区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七条意见的通知
川政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七条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七条意见
为深入实施“金融赋能,靓鸟上市”行动,充分调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首发辅导备案、受理首发申请、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以2:3:5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现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10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区财政一次性支持200万元。原则上对企业管理团队的支持不低于50%。
二、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区且在我区纳税50%以上的,区财政给予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次性支持1000万元,给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次性支持800万元。
三、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再融资,按其年度实际投资我区再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四、拟上市企业引进与我区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在1000—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的,资金足额到位后分别给予战略投资者10万元、20万元支持。
五、对企业按照上市、新三板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股权架构规范而形成的相关支出,上市挂牌成功后,财政部门对其经济贡献进行测算,对公司按90%给予支持,自然人股东按80%给予支持。
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达到融资额度要求的,在享受省市支持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支持。
七、我区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和法人限售股在我区解禁交易的,财政部门对其市、区经济贡献进行测算,积极争取市级政策,区财政对个人按90%给予支持,法人按80%给予支持。
本意见中享受政策支持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若迁出我区,企业须按资金拨付渠道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补助资金。
本意见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上市挂牌奖励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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