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淄川区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条意见的通知

发〔20229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条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292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条意见

 

为深入实施“金融赋能靓鸟上市行动,充分调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首发辅导备案、受理首发申请、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以2:3:5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现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10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区财政一次性支持200万元。原则上对企业管理团队的支持不低于50%

二、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区且在我区纳税50%以上的,区财政给予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次性支持1000万元,给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次性支持800万元

三、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再融资,按其年度实际投资我区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拟上市企业引进与我区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在1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资金足额到位后分别给予战略投资者10万元20万元支持。

五、对企业按照上市、新三板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股权架构规范而形成的相关支出上市挂牌成功后,财政部门对其经济贡献进行测算,对公司按90%给予支持,自然人股东按80%给予支持。

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达到融资额度要求的,在享受省市支持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支持。

七、我区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和法人限售股在我区解禁交易的,财政部门对其市、区经济贡献进行测算,积极争取市级政策,区财政对个人90%给予支持,法人80%给予支持

本意见中享受政策支持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若迁出我区,企业须按资金拨付渠道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补助资金。

本意见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上市挂牌奖励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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