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实行区域限行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淄川区实际,对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及路段

1. 限行区域:湖南路(不含)以西、庆淄路(含)以东、文峰路滨河路(含)以北、胶王路(含)以南的中心城区主次道路。

2. 禁行路段:颐泽将军大道吉祥路路口(不含)以东至颐泽将军大道淄城东路路口(不含)以西为禁止通行路段。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1. 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全天允许驶入限行区域和禁行路段。

2. 轻型货车(不含工程运输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全天允许驶入限行区域和禁行路段。

3. 城市物流配送货车、4.5T以上新能源货车除每日7时至830分、17时至1830分以外,其他时段允许驶入限行区域。

4. 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除每日7时至830分、17时至1830分以外,允许驶入限行区域和禁行路段。

5. 中型、重型货车每日22时(含)至次日5时(含)允许驶入限行区域的胶王路路段 (胶王路湖南路路口至胶王路庆淄路路口)。

6. 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全天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禁行路段。

三、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对达不到国排放标准的中型和重型货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预警应急响应期间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在禁限行区域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淄川区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九、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35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515日。20201225日印发的《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实行区域限行的通告》作废。

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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