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进行确认的批复

川政字〔2024〕47号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单位《关于对全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进行确认的请示》(川退役军人发〔2024〕2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将我区24处烈士纪念设施按照示意图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希望你单位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积极组织开展纪念烈士活动,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方面的作用,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此复。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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