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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19-None 文号: 〔〕号
发文日期: 2019-07-03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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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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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2019年3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

2019年6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45号)。

为规范我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45号)等有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代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二、文件起草情况

2019年6月21日,区应急管理局对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45号)等相关文件,组织专人认真起草我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2019年6月27日,完成《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起草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和内容

1、明确报告流程。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相关部门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2、明确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2)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3)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5)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3、明确报告时限。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初报)、区委信息调研室(续报)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后3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强化值守应急

一是各镇(街道)、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应急值班人员时刻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三)细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细化明确区发改局、教育和体育局、工信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电中心、气象局、中国联通淄川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淄川分公司、淄博电信淄川分公司等部门(单位) 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