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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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川政办字〔2019〕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规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贯穿应急管理全过程,是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前提。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企业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区政府值班室负责办理向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区政府与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联络畅通。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有关部门接报紧急敏感信息或者突发事件后,应按照规定要求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报告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共享机制,拓宽信息报告渠道,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置程序,健全应急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会商通报机制,加强军地、部门、区域和条块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做好信息汇总和研判分析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即到即报、客观真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突出“快”和“早”,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置、早解决,绝不允许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信息报告的内容要力求真实、准确、客观,不得主观臆断,要“速报情况,慎报原因”,并通过及时续报详细情况,不断完善信息内容,确保为科学决策与处置提供准确依据。

(二)要素齐全、体例规范。建立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对信息报告的程序、时限、技术标准、文本格式等进行规范,做出统一规定。信息报告工作要按照相关规范与要求,确保要素齐全、体例规范,全面反映突发事件应对和常态应急管理工作。

(三)跟踪反馈、随时续报。信息报告工作要贯穿于应急管理全过程,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中信息的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初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四)强化研判、深入分析。信息报告工作要对事件原因、性质、影响和后果等进行深入分析,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研判、有措施、有建议,根据情势的变化随时报告最新进展、采取措施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五)政治敏感、过程保密。对内容涉及政治、军事、外事、民族、宗教、社会稳定、重要人物等方面的信息,以及难以准确预测、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突发事件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信息传递过程中不泄密、不丢失,避免造成负面影响。对于紧急敏感事件信息,未经明确授权不得随意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报告内容流程与时限要求

第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

(三)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须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信息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初报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续报要尽可能齐全,需要协调调度予以支援的事项,要及时、明确报告;终报要及时、全面、准确。

第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相关部门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初报)、区委信息调研室(续报)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后3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区委值班室电话:5180264,传真:5169904;区委信息调研室电话:5180145,传真:5169904;区政府值班室电话:5182228,传真:5182446;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5181128 ,传真:5181128)

第八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进一步理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制机制,健全上下一致的信息报告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提高信息报告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要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值守值班与信息报告主体责任

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各镇(街道、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应急值班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下列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报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信息,煤矿灾害事故或险情等信息,负责报送储备粮储存环节火灾及其他相关事故信息,负责报送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信息。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报送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科研、实验、校车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报送民爆销售储存环节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区公安分局:负责报送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发生的伤亡事故等信息。

区交警大队:负责报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报送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信息;负责第一时间报送森林火灾初步情况和先期应对处置等信息。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报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城镇燃气、供热建设工程事故等信息。

区水利局:负责报送水情、旱情、水利工程水毁和城镇供水系统事故等信息,区内水利部门管理的主要河湖、中型河道、水库、重要蓄滞洪区险情信息和水文监测预报等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报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造成危害的生物灾害信息;涉及农业机械、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事故或险情信息。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报送各类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旅行社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报送涉及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人员伤亡和应急救援等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报送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工贸等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森林火灾等信息;负责报送我区及周边地区发生的M≥2.3级或我区有感地震震情信息、M≥1.5级的非天然震动事件相关信息,以及有感震动等事件信息。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报送火灾以及参与救援处置的事故或险情等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报送特种设备事故等信息。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报送城市排水防涝、市政道路养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等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等信息。

区供电中心:负责报送全区范围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等信息。

区气象局:负责报送易引发灾害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遇有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时应及时报告。

中国联通淄川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淄川分公司、淄博电信淄川分公司:负责报送通信网络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包括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外力因素造成的严重通信损毁或可能对通信网络带来灾难性后果,以及由于通信网络运行过程中自身原因造成网络大面积中断、话务拥塞和重要设施损坏等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

 

第四章 协调联动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区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要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核报信息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科技信息化建设,推动现有信息报告系统互联互通。建立统一、高效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用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现代化。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综合分析风险因素,提高对风险隐患的感知、预测、防范能力。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掌握突发事件信息线索,第一时间转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核实,形成有效联动。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队伍,充分发挥信息报告员作用,确保信息报告员行政区域全覆盖、行业领域全覆盖。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有关信息,要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信息报告纳入区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将视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处置各环节进行认真核查,重点核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报告范围等。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紧急敏感信息及突发事件的,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对在紧急敏感信息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和信息报告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担负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任务的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严格落实值班补休、学习、培训等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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