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集的公告
《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列入2022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要求,现就《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发表您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您的意见,我们将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研究,合理的将予以积极采纳。
公众参与时间:2022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
可将您的意见建议发送至淄川区应管理局邮箱。
联 系 人:周茂友 李月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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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区级应急响应同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主要任务
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保障工作;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1.5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负其责,协同应对;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区政府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下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必要时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指挥中心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相关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中心、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指挥中心下设若干应急专项指挥部,承担相关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具体组成及职责由相关区级专项预案规定。
2.1.2 指挥中心职责
(1)按照本预案规范程序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3)指导协调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及部门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紧急调度指挥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交警、医疗、救护、环保、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必要时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
(6)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较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请求上级或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1.3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工作组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
(4)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5)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8)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9)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1.4 指挥中心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设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分类由牵头单位负责,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主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由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中心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通信和供电。
(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和区交警大队参加,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工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评估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2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事故分类由牵头单位负责人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总指挥到达现场前,由其暂时履行总指挥的职责。现场总指挥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2.2 依托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发生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协助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2.3 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能源行业、粮食流通、加工行业(谷物磨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成品油长输管线安全隐患抢修。根据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调用储备库救灾物资。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全区教育和体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
区公安分局: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等工作。负责组织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救援和紧急情况处置。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配合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和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配合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配合辐射、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含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负责事故次生环境事件发生后,开展环境危害的监测工作,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处置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负责调查处置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队伍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负责组织单建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及燃气行业事故救援。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组织公路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救援。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水库及供水等所辖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城市供水管网事故的救援。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种植业、农业机械和重点农业项目等农业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农机事故救援。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配合开展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成品油流通领域相关领域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事故救援。
区卫生和健康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有关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组织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疫苗经营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养管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塌陷、城市桥梁事故隐患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中心。
区交警大队: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救援,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紧急情况处置。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洗消等工作。
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区供电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负责组织所管辖设备的电力事故救援。
上述参与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参与或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作用和职责,编写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向区指挥中心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通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 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3.2.1 各镇(街道、开发区)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区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中心批准后,由区指挥中心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指挥中心,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区指挥中心或授权区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4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向上一级应急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区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3.5 信息报告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故,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在事发后25分钟内(或在获知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对于符合省级直报的事故,区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完成事故省级直报。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1小时内完成书面省级直报。(事故省级直报电话:0531-81792255,区委值班室电话:0533-5180264,区政府值班室电话:0533-5182228,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3-5181128)
比较敏感的一般事故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4 响应程序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在国家、省及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处置措施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2.3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和配合。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4.2.4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3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中心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1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2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当地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新闻宣传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当地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6.2 事故调查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指挥中心和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逐步建立健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随时报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7.2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7.3 应急队伍保障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治能力。
7.6 物资保障
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及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7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协调解决。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行业内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8.2 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镇(街道、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有关部门应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8.3 演练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4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5 责任追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监督检查
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9.2 区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9.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淄川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川政办字〔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1
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联系方式
序号 |
镇(街道、开发区) |
应急值班电话 |
1 |
开发区 |
5168766 |
2 |
洪山镇 |
5811073 |
3 |
昆仑镇 |
5781622 |
4 |
双杨镇 |
5481001 |
5 |
罗村镇 |
5686001 |
6 |
寨里镇 |
5610670 |
7 |
龙泉镇 |
5880205 |
8 |
岭子镇 |
5580010 |
9 |
西河镇 |
5518001 |
10 |
太河镇 |
5080008 |
11 |
般阳路街道办事处 |
5181966 |
12 |
将军路街道办事处 |
5750006 |
13 |
松龄路街道办事处 |
5181964 |
序号 |
单位 |
应急值班电话 |
1 |
区委值班室 |
5180264 |
2 |
区政府值班室 |
5182228 |
3 |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
5181241 |
4 |
区发改局 |
5188767 |
5 |
区教体局 |
5181289 |
6 |
区工信局 |
5181001 |
7 |
区公安分局 |
2135500 |
8 |
区民政局 |
5282038 |
9 |
区财政局 |
5181561 |
10 |
区人社局 |
5281124 |
11 |
区自然资源局 |
5181463 |
12 |
区生态环境局 |
5181488 |
13 |
区住建局 |
5270700 |
14 |
区交通运输局 |
5180288 |
15 |
区水利局 |
5280017 |
16 |
区农业农村局 |
5181470 |
17 |
区商务局 |
5282262 |
18 |
区文旅局 |
5282980 |
19 |
区卫健局 |
5180077 |
20 |
区应急管理局 |
5181128 |
21 |
区市场监管局 |
5181581 |
22 |
区总工会 |
5181761 |
23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705760 |
24 |
区人防中心 |
5181795 |
25 |
区气象局 |
5180041 |
26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2827268 |
27 |
淄川联通公司 |
5280182 |
28 |
淄川移动公司 |
7879400 |
29 |
淄川电信公司 |
6225212 |
30 |
淄川供电中心 |
2336509 |
《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背景介绍
201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进一步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处置、事故救援、培训演练、综合保障等方面工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应急管理部修正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进一步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等。为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有效性,确保预案能够满足我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与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相适应,结合机构改革后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中部分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监管职能的调整,编制了《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的公众参与报告
现将区应急管理局《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开决策草案基本情况
《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2月1日在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众参与意见征集,明确了意见反馈渠道。
二、意见建议反馈及采纳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1日,未收到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众参与情况的总体评估
从公众参与意见征集情况看,公众对该事项认可度较高。综上,该事项具备实施的条件。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区级应急响应同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保障工作;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负其责,协同应对;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
2.1.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区政府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下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必要时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指挥中心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相关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中心、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指挥中心下设若干应急专项指挥部,承担相关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具体组成及职责由相关区级专项预案规定。
2.1.2 指挥中心职责
(1)按照本预案规范程序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3)指导协调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及部门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紧急调度指挥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交警、医疗、救护、生态环境、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必要时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紧急调度救援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
(6)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较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请求上级或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1.3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工作组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
(4)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5)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8)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9)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1.4 指挥中心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设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分类由牵头单位负责,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主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由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中心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通信和供电。
(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和区交警大队参加,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工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评估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事故分类由牵头单位负责人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总指挥到达现场前,由其暂时履行总指挥的职责。现场总指挥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2.2 依托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发生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协助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能源行业、粮食流通、加工行业(谷物磨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成品油长输管线安全隐患抢修。根据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调用储备库救灾物资。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全区教育和体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工业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
区公安分局: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等工作。负责组织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救援和紧急情况处置。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配合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和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配合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配合辐射、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含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负责事故次生环境事件发生后,开展环境危害的监测工作,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处置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负责调查处置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队伍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负责组织单建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及燃气行业事故救援。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组织公路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救援。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水库及供水等所辖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城市供水管网事故的救援。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种植业、农业机械和重点农业项目等农业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农机事故救援。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配合开展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成品油流通领域相关领域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事故救援。
区卫生和健康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有关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组织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疫苗经营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养管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塌陷、城市桥梁事故隐患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中心。
区交警大队: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救援,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紧急情况处置。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洗消等工作。
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区供电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负责组织所管辖设备的电力事故救援。
上述参与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参与或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作用和职责,编写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1.1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收集本辖区内或可能对本辖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向区指挥中心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通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 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 各镇(街道、开发区)对收集到的本辖区内或可能对本辖区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区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中心批准后,由区指挥中心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指挥中心,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区指挥中心或授权区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向上一级应急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区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故,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在事发后25分钟内(或在获知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对于符合省级直报的事故,区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完成事故省级直报。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1小时内完成书面省级直报。(事故省级直报电话:0531-81792255,区委值班室电话:0533-5180264,区政府值班室电话:0533-5182228,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3-5181128)
比较敏感的一般事故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在国家、省及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2.3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和配合。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协调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4.2.4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中心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1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2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当地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新闻宣传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当地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查评定。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指挥中心和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逐步建立健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随时报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治能力。
依据淄川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及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协调解决。
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行业内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镇(街道、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有关部门应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1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9.2 区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9.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5日。《淄川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川政办字〔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1
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联系方式
序号 |
镇(街道、开发区) |
应急值班电话 |
1 |
开发区 |
5168766 |
2 |
洪山镇 |
5811073 |
3 |
昆仑镇 |
5781622 |
4 |
双杨镇 |
5481001 |
5 |
罗村镇 |
5686001 |
6 |
寨里镇 |
5610670 |
7 |
龙泉镇 |
5880205 |
8 |
岭子镇 |
5580010 |
9 |
西河镇 |
5518001 |
10 |
太河镇 |
5080008 |
11 |
般阳路街道 |
5181966 |
12 |
将军路街道 |
5750006 |
13 |
松龄路街道 |
5181964 |
序号 |
单位 |
应急值班电话 |
1 |
区委值班室 |
5180264 |
2 |
区政府值班室 |
5182228 |
3 |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
5181241 |
4 |
区发改局 |
5188767 |
5 |
区教体局 |
5181289 |
6 |
区工信局 |
5181001 |
7 |
区公安分局 |
2135500 |
8 |
区民政局 |
5282038 |
9 |
区财政局 |
5181561 |
10 |
区人社局 |
5281124 |
11 |
区自然资源局 |
5181463 |
12 |
区生态环境局 |
5181488 |
13 |
区住建局 |
5270700 |
14 |
区交通运输局 |
5180288 |
15 |
区水利局 |
5280017 |
16 |
区农业农村局 |
5181470 |
17 |
区商务局 |
5282262 |
18 |
区文旅局 |
5282980 |
19 |
区卫健局 |
5180077 |
20 |
区应急管理局 |
5181128 |
21 |
区市场监管局 |
5181581 |
22 |
区总工会 |
5181761 |
23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705760 |
24 |
区人防中心 |
5181795 |
25 |
区气象局 |
5180041 |
26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2827268 |
27 |
淄川联通公司 |
5280182 |
28 |
淄川移动公司 |
7879400 |
29 |
淄川电信公司 |
6225212 |
30 |
淄川供电中心 |
2336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