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我区起草了《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通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现将通知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期: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电话:0533-5184347;
2.邮箱:zcgtxzxk@163.com。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2日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0〕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和用地规模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范围
1、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范围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三)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2、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3、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
(一)备案流程。设施农用地备案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申请。用地单位(个人)向当地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
2、初审。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现场勘察,进行初审。
3、征询。镇(街道、开发区)发函征询自然资源(含石灰石专班)、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畜牧等有关部门意见。
4、备案。符合条件进行备案。
5、汇交。备案资料汇交至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局等有关部门,上图入库。
(二)备案提报。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镇政府提报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布置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基础标高);
2、用地协议或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备案选址。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提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进行选址审查,选址时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自然保护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备案前要在本辖区范围内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四)意见征询。镇(街道、开发区)在收到经营者申请后,配合经营者征询区发改、农业农村、畜牧、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含石灰石专班)等部门单位意见。
1、 区发改局核实项目的产业准入等相关事宜;
2、 区农业农村局核实工厂化作物栽培、配套设施用地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相关事宜;
3、区畜牧局核实畜禽养殖项目是否符合畜牧养殖规划布局、建设内容及配套建设的粪污处理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平面布局合法性、防疫要求等相关事宜;
4、区水利局核实水产养殖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平面布局合法性等,以及各类设施农业项目对水资源及水源地影响等相关事宜;
5、 区生态环境分局核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异味、污水等废弃物排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6、 区自然资源局核实项目占用地类、权属及选址合理性、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进出平衡落实情况等;区石灰石专班核实土石料利用方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五)备案公示。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资料汇交。镇(街道、开发区)在完成用地备案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资料汇交至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等主管部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程序上图入库。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监管
(一)经营者义务和责任
1. 经营者应履行义务。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施工,坚持农地农用,按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标准用地,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2. 经营者应承担责任。一是未经批准(以项目上图入库为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设施农用地,按照违法占地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限期办理相关手续;二是批准后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或擅自改变用途或变相用于非农建设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按照违法占地处置,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项目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土石料仅可用于本项目区域内工程建设,借设施农业之名非法破坏、开采、销售石料等矿产资源的按非法采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按照要求与镇(街道、开发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五是期满后符合续期条件的,应在备案届满三个月前重新申请备案,逾期不申请备案仍继续使用的,按照违法用地处置。
(二)落实监管责任
1. 施工监督。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具体负责。设施农用地批复后,由镇(街道、开发区)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等措施,进行监督,确保按照设施建设方案用地。
2. 日常监管。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镇(街道、开发区)是设施农用地准入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备案的“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切实发挥监管职能,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生产,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负责组织对违反规定以设施农用地名义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的项目用地停工、拆除、恢复地形原貌;负责组织对逾期既不续期又不再经营设施农业的项目用地拆除并恢复地形原貌,停水停电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区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对设施农用地实施跟踪管理;征询意见的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实施有效监管管理,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3、责任追究。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切实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日常监管责任,对于备案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暂停镇(街道、开发区)备案管理权限,整改到位后予以恢复。
各职能部门依法做好项目前期审查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因违规审批或者疏于监管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其他事项
1. 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一般为5年,备案期满后,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和法律规定办理续期。
2. 上级对设施农用地政策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3.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月日 至2025年5月6日。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0〕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报告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开决策草案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淄川区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及建议。
二、意见建议反馈及采纳情况
截止2023年3月29日,未收到公众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众参与情况的总体评估
从公众参与意见征集情况看,公众对该事项认可度较高。综上,该《通知》具备实施条件。
淄博市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