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解读《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0000/2023-5340911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22 发布机构: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解读《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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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区设施设施农业用地实际,计划研究出台《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述三个通知指导了不同时期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设施农用地管控政策从相对宽松到从严从紧转变,从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控占用一般耕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要落实“进出平衡”。政策不断调整,而且要求镇政府备案后,自然资源部门要上图入库。在此背景下,根据区领导要求部署,本着实用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结合我区设施农业工作实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判断,起草形成了《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初稿。

二、通知制定的必要性

《通知》的制定,对于学习好,把握好,用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切实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工作,理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明确镇(街道、开发区)及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我区实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体现。实施方案的制定具有必要性。

三、通知制定的可行性

通知的制定过程,以上级通知精神为依据,完全符合现行政策。设施农业用地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要求,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四、通知的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和《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相关法律、文件及上级通知,根据区领导要求部署,根据区领导要求部署,本着实用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结合我区设施农业工作实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判断,起草形成了《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初稿。初稿形成后,征求了自然资源(含石灰石专班)、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畜牧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合理化吸收,并进行了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五、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备案范围和用地规模,包括(一)生产设施用地范围(二)辅助设施用地范围(三)用地规模,主要明确了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标准。第二部分从备案流程、备案选址、备案提报、意见征询、备案公示、资料汇交等6个方面对设施农用地备案进行了规范。第三部分严格实施农用地监管,明确了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责任,从施工监督、日常监管、责任追究等方面落实了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第四部分对备案期限、政策调整、有效期等其他方面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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