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淄川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暂行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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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淄川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暂行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和淄博市发展改革委、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2〕115号)有关要求,我们起草了《淄川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暂行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1月15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成本科)。

    公示期: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3日

电话:0533—5060305 

邮箱:chengbenke2018@zb.shandong.cn        

附件1: 淄川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暂行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特此公告。

关于淄川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暂行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价格机制作用,引导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 号)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的政策要求及淄博市《关于做好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淄发改成本[202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非居民厨余处理费可按重量计量收取、可按容积计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吨140元或每桶(容积120升)15.10元(环卫部门暂定非居民厨余垃圾平均容重为0.90吨/立方米),已同当地特许经营企业签行非居民厨余垃级收运服务合同的、按照原合同执行;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不适用本通知。

二、执行范围

为稳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投收费政策,上述收费标准先行在淄川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体食堂试行、收费实施范围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公布。

试行单位以外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2017〕44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用途

非居民厨余垃圾收缴的费用主要用于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收费主体、执收方式由淄川区综合执法局确定。鼓励采用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收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并公布新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 日

 

【文稿解读】关于淄川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暂行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和淄博市发展改革委、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2〕115号)有关要求,我们起草了《淄川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暂行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将《淄川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暂行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开决策草案基本情况

      《淄川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暂行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3日在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众参与意见征集,明确了意见反馈渠道。

       二、意见建议反馈及采纳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13日,未收到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14日

http://www.zichuan.gov.cn/gongkai/site_zcqfzhggj/channel_c_5f9f6a3dc916f710ccee90e1_n_1605683937.06/doc_656ecf6b8b686a725608df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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