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树立防溺水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预防青少年学生溺水死亡事件,保障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单位牵头起草了《淄川区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规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12日。
联系人:李彦 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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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3月29日
淄川区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发 〔2022〕16号)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镇办为主、社会参与、各尽其责、联防联控的防范机制。
第三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全区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幼儿,下同)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区直部门单位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承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教育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指导学校组织开展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组织学校通过签订安全承诺书等形式,提醒督促学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督促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所有权人和经营管理单位在所属危险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逻巡查力度。
第八条 水利部门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区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范围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强对所负责的景区的安全管理,在涉水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配备救生设施设备,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巡查。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发生学生溺水事件时,及时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融媒体中心负责广播电视宣传引导,加大防溺水公益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区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加强对公园辖区内临水区域的安全管理,在公园内涉水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配备救生设施设备。督促各公园开展实地隐患排查、情况统计和防溺水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加强辖区内历史遗留、责任灭失矿山企业遗留的涉水矿坑、山塘、工程坑洼、槽探(浅井)、地面沉陷积水区、已交付使用的农田项目区、尚未明确安全责任主体的水域等危险水域安全管理。同时,建立危险水域台账,设置安全警示牌,安装安全防护栏,配齐配足溺水救生工具。督促村居对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自制力困难学生等四类重点人群要进行重点关注。各镇办及村居(社区)要建立辖区内未成年人信息和水域信息两个台账,依据台账内容情况,合理划定防溺水工作网格,对网格内的未成年人、水域实行专人包保,确保看人、管水全覆盖,不留漏洞和空档。签订安全网格责任书,制定网格责任清单和网格台账,明确每名网格员的范围、里程和时段等,切实做到人员到位、看管到位、责任到位。
第十五条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和游泳的安全监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履行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把职责和任务分解落实到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每年要召开本级相关部门参加的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做法,分析面临形势任务,听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推进阶段性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区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专班要适时召开防溺水工作专题会议,加强对雨季、汛期、暑期等时期和江河湖泊、山塘水库、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研判,开展排查整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隐患的监管。
第十八条 区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专班要建立健全督导机制,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帮助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区政府对重大溺水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溺水事故,要组织专项督查并向社会发布报告。对溺水事故频发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纳入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区政府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进行考评管理。
第四章 事件处置
第二十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属地镇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等接警单位要立即组织救援。属地镇办协调组织应急、教育、公安、卫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区直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属地镇办应协调教育、公安、卫健、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
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属地镇办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属地镇办严格按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规定要求,对发生的学生溺水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对于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属地镇办应做好伤亡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安抚、保险理赔等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属地镇办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月进入春夏更替、汛期时点,溺水事故易发,6至9月份是事故发生的高峰期,据全国统计来看,溺水死亡的人数在意外死亡人数占比例最高的一项。溺水是造成学生意外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损失。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树立防溺水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死亡事件,保障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教体局组织编制起草《淄川区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规范》。
按照《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现将区教体局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淄川区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规范》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开决策草案基本情况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淄川区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规范》于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12日在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众参与意见征集,明确了意见反馈渠道。
二、意见建议反馈及采纳情况
截止2024年4月12日,未收到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众参与情况的总体评估
从公众参与意见征集情况看,公众对该事项认可度较高。综上,该事项具备实施的条件。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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