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对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 购房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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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16K/2022-525651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6-30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财政局 |
关于印发《对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
购房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办、开发区,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根据《关于对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的通知》(淄财综〔2022〕16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对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
购房补贴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如下:
一、购房补贴执行时间
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在2024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
二、购房补贴标准
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购房补贴(四舍五入到元,不保留小数)。
购房补贴采取货币化补贴形式,同一家庭只能享受一次阶段性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同一购房人在2022年6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2022年6月1日后通过撤销合同再重新网签备案的(包括同一家庭内其他人员换名购买),不享受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
三、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符合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的购房家庭,在缴清契税后三个月内,自行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补贴发放申请。
(二)契税缴纳金额以税务局出具的契税票据为准。
(三)区税务局负责审核购房契税金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购房补贴发放资格和补贴金额,汇总整理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区财政局复核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季统一拨付给购房者。
(四)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
2.购房者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纳契税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者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一)新建商品住宅之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回迁安置房、公寓、商铺、商业店面房等,不在补贴范围。
(二)严禁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合同套取购房补贴。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附件:新建住宅阶段性购房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