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标题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川区财政局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淄川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川发改字〔2025〕141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28XP/2025-5553763
成文日期
2025-11-13
发文日期
2025-11-1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淄川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字〔2025〕141号
各有关学校:
为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21〕8号)、《淄博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教财字〔2024〕12号)相关规定,结合淄川区实际,现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属性原则。学校课后服务坚持公益导向,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课后服务性收费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不足,不得营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性收费。(二)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时间,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三)坚持多种服务方式供给原则。学校可以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学校可以通过代收费方式向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
二、经费保障和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工作财政经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0元。
全区公办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费标准为3元/生.课时,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学校可根据服务开展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以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收费。第三方机构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代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有关要求
(一)对于不参加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在校内临时托管以及晚自习等,不收取课后服务费。
(二)课后服务费应当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一并收取。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规范课后服务收费会计核算,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成本调查。课后服务费收费计入其他收入科目,代收费计入相关负债科目,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挤占。
(三)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聘请的校外人员劳务补助、社会志愿者劳务补助等(具体范围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核定补助。各学校要综合考虑参与课后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完善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确保科学合理分配,充分激发教师、社会参与人员等相关师资参与积极性。
(四)学校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使用情况等,主动接受教育、发改、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及社会、家长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份课后服务收费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7 年8月31 日,文件到期前2个月请按照相关程序重新申报。之前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最新文件执行。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川区财政局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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