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集市管理、防止成为问题产品集散地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政协第十三届淄川区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20240050
建议人: 陈飞、徐德君
主办单位: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答复时间: 2024-06-03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陈飞、徐德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农村集市管理、防止成为问题产品集散地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切实保障农村集市食品安全、维护群众利益、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淄川公安分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立足实际,多措并举,结合公安职责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保护工作,大力打击辖区农村集市食品安全犯罪,维护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一)强化线索摸排,提升发现打击犯罪能力。为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取得实效,分局多次组织召开动员会议,提高全警思想认识,提升发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能力,促进工作高效开展。同时,联合市场监管局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以农村集市、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为目标,集中整治无证生产经营农资主体,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等农村消费量大的食品品类为重点品种,加强便民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严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三无”、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强化协调配合,构建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食安、农安、公安”三安联动,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加强案件线索共享、案件移送、执法联动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同时,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食品执法办案中存在的法律适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问题,积极建立检法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消除认识分歧,厘清工作思路,加快办案进度,确保打击实效。

(三)强化法制宣传,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意识。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题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在广场、居民小区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便民服务活动,民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等方式,向群众具体形象地介绍真伪食品、过期食品的辨别方式,讲解食品安全注意事项,提高了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形成警民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淄川公安分局将严格落实公安职责,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工作,继续保持打击涉食品领域犯罪高压态势,不断加强与行政部门的联动执法活动,巩固协作机制成效,全力维护农村集市食品安全问题,确保辖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2024年6月3日

 

(联系单位:区公安分局直属大队,联系人:张民)

农村集市是农民群众购买生产生活用品的主要场所。但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消费水平、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食品的多样化和诚信问题的不断出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食品安全以及源头追溯等问题。农村集市经营特点决定了其食品进货来源的多元化,经营户采购食品原料很多都是直接从农民手上采购,这些原料绝大多数都没有做食品质量检测,农药残留问题就无法保障。此外,很多经营户售卖商品时无法提供规范的票据,造成源头追溯困难,同时索票索证制度落实不到位。 二是集市部分商品来源复杂、质量参差不齐。受货品供应链长、经营主体多等因素制约,农村集贸市场上游供货较为混乱,货品来源途径复杂。加之出售的商品种类繁杂,市场监管方管理困难,商品的质量和定价权等全在商户手里,这也给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流通提供了方便。 三是售后服务问题。由于农村集市中的商品多为生产生活必需品,且用户多为农民,农民群体的消费理念水平普遍停留在低价格、低要求阶段,普遍对商品认知、识别能力不高,加上大集商户无固定场所,售后维修退换比较困难。 二、建议 一是市场开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特别关注涉及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价格计量、经营秩序以及现场投诉等相关方面。应根据农村消费特点和消费升级需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承担市场管理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执法。 二是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执法频次,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设立相互监督制约的监管体系和适当的奖励惩罚措施,保障执法人员能够积极主动进行市场“打假”,同时对市场周边群众的投诉应当重点查处,让群众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认知水平,增强商品辨识度。通过宣传达标商品种类、常见假冒伪劣商品特征、辨别伪劣商品常用方法等多种渠道提升农村居民整体知识水平。畅通消费维权渠道,使得消费者能够在被侵权时敢于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从而自觉、自发辨别和抵制假冒伪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