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缩短公安人员业务办理时长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政协第十三届淄川区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20250099
建议人: 束小刚
主办单位: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答复时间: 2025-06-18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对政协十三届淄川区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99号提案的答复

 

束小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缩短公安人员业务办理时长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规范集成业务办理。2021年10月2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分局按照省公安厅部署要求,以“一次办好、群众满意”为目标,通过“一张清单、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站办结、一网通办、一线连通”六项措施的改革、集成,促进了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并适时动态调整“一张清单”,及时向社会动态更新7大类70项高频服务事项清单,逐项编制申请材料、实施层级、审批权限等标准化服务指南和办事流程,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除清单所列材料外,不再要求群众提供。

二是推行多项便民措施。2021年,全面启动居民身份证首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户籍类证明出具、新生儿落户全省通办;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2022年5月,全面实行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申领、居民身份证补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临时身份证明、夫妻投靠类户口迁移“全程网办”,最大限度实现就近办、网上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分局公安出入境窗口为涉外企业提供“专窗、专人、高效、快捷”服务,为急需办理出境证件的企业员工开启绿色通道,用最短的时间完成证件受理,用最快的速度让企业拿到证件,持续擦亮“速度最快、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群众最满意”的淄博公安服务品牌。

三是严格执行一键评价。在全部户籍窗口普遍实行“好差评”制度,设置“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5个评价等级,做到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个办事群众都能自愿自主真实评价,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的闭环衔接。

四是切实畅通“一链服务”。公布户政部门负责人、区户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及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电话,全天候接听群众政策咨询、投诉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第一时间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第一时间整改群众“最恨、最怨、最烦”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同时,7大类70项高频服务事项“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制作户口、居民身份证件高频事项材料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市民监督。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淄川公安分局将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要求,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省厅、市局各项部署要求,规范业务办理,落实便民措施,在目前一窗通办、全程网办、预约服务的基础上,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2025年6月18日

 

(联系单位: 区公安分局, 联系人:许立新、罗姗, 联系电话:17805333139、17805332793。)

(可以公开)

关于缩短公安人员业务办理时长的建议 提案者:束小刚13905335819 一、背景及问题分析 为了进一步提升淄博市公安部门的服务质量,增强市民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需要缩短公安人员业务办理时长、杜绝刁难市民现象。 二、建议 (一)优化业务流程。一是对现有公安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去除繁琐和不必要的环节,简化手续,实现流程的精简化和标准化。二是引入信息化技术,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业务办理平台,让市民可以提前在线上提交部分资料,减少现场办理时间。 (二)加强人员培训。一是定期组织公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熟练度和工作效率,减少因业务不熟悉导致的办理时间过长。二是开展服务意识培训,强调公安人员应秉持公正、友善、为民的服务理念,杜绝故意刁难市民的行为。 (三)建立监督机制。一是在办事窗口设置满意度评价设备,让市民能够对公安人员的服务进行即时评价。二是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不定期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故意刁难市民或办理时间过长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四)明确办理时限。一是针对各类常见业务,制定明确的办理时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市民监督。二是对于超过办理时限的业务,要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和补救措施,向市民说明原因并尽快完成办理。 (五)加强沟通与反馈。一是设立专门的咨询和投诉渠道,方便市民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反映。二是对市民的投诉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将其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通过以上建议的实施,相信能够有效地缩短公安人员业务办理时长,杜绝刁难市民现象的发生,提升公安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为淄博文明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审查意见:同意立案 处理意见:由区公安分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