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川区交通局关于印发《全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川交〔2023〕58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329/2023-5378812
成文日期
2023-06-15
发文日期
2023-06-3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全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交〔2023〕5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川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5日
全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淄川区安委员会《淄川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川安发〔2023〕9号)和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全市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淄交安〔2023〕29号)部署,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狠抓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措施和市安全生产“21条举措”落实,深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前预防治理模式,通过夯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突出道路运输、公路运营、城市公共交通、交通工程建设、铁路沿线环境治理等重点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认真做好排查整治,采取精准严格执法,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全面构建高水平“六位一体”监管格局保障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强化重点事项执法检查,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标准化、规范化。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明显提高。推动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认真履职尽责,精准严格执法,积极主动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水平明显提升,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遏制,为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1. 推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认真对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含安全总监)、部门(车队)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含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任务清单。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总监委派和双重领导等制度,专项行动期间,企业安全总监要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向行业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专项述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高水平第三方机构、安全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奖惩机制,督促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2. 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和《全区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制定实施本企业排查整治具体方案,在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公开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承诺。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向行业管理机构报告,整改完成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签字销号。要认真汲取省内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交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交通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3. 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交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汲取近期违规动火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按照《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和行业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电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做到未审批不作业、无监护不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不作业。组织对电气焊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禁止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 组织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交通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建设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做好情况摸底。要形成并动态更新外包外租工作清单,主要内容包括:承租承包企业名单、机构信用代码证号、主要负责人信息、业务类别、资质资格、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提供服务及人员设备情况等。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双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清晰,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信用注册自评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事项。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 组织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排查整治。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组织对《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和《全区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清单》进行全员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隐患排查相关技能。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自查,重点排查整治未规范制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内容针对性、适用性不强,培训范围未全员覆盖,培训搞形式、走过场、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
6. 组织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聚焦行业监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要求、企业安全制度措施,组织做好逐条对照、逐项落实,坚决避免“有制度不执行”或“口头执行、纸面落实”等问题。重点排查典型事故和重大险情案例警示教育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重点排查落实安全生产诊断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有奖举报及“公示牌”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承包承租单位及劳务分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统一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
7. 组织开展交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和应急处置特点,组织做好预案培训,结合应急演练计划,7月31日前至少亲自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加强演练效果评估,做好预案调整优化。全体从业人员应熟知安全逃生出口、避灾路线,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落实,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1. 积极主动担责履责。局属各相关单位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更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实际行动。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责,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所监管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2. 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各专业安委会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牵头专业安委会相关单位、科室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淄川区交通运输局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和市安全生产“21条举措”,全力推进构建交通运输“六位一体”监管格局,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推进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高交通运输本质安全水平。强化网约车、网络货运等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工作措施。
3. 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检查标准化水平。局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本次整治行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各专业安委会可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作出统一指导,推动检查工作标准化,重点解决“不会查、查不出隐患”等问题。要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任务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客运包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隧道工程建设等高风险领域重点企业、单位开展“解剖麻雀式”安全诊断,做好情况评估。要根据安全诊断情况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不断规范优化企业自查清单和行业检查清单。
4. 强化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宣贯培训。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和指导帮扶,宣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重要意义,指导督促企业明白“查什么、怎么查”,确保对重大事故隐患能查会改。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局属各单位要组织开展监管人员、执法人员专题学习,重点培训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事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切实提升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5. 实施严格精准执法。局属各行业监管机构要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依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及注册情况、行政处罚频次、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组织优势力量,开展精准靶向监管。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鼓励支持。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要坚持“视隐患为事故”,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并采取安全生产信用降级、市场禁限入等措施。对涉及亡人事故隐患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严肃处罚,列为行业失信并推送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采取市场强制退出措施,同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指导督促企业做好整改,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6. 创新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方式提高检查和执法质量,做好监管情况和执法检查效果评估。积极探索“行业管理+执法检查”模式,强化交通运输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协调配合,加大对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违规实施危险作业、未按要求开展全员教育培训、拒不整改事故隐患以及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等行为的查处。构建以“互联网+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为核心的智能化执法平台,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共用,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提升执法科技水平。
7. 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局属各行业监管机构要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典型选树和学习活动,通过组织开展现场观摩、经验交流、转发经验材料、加强媒体宣传等方式,及时宣传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注重企业典型做法的应用。定期公布安全生产执法或惩戒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匿名举报。
8. 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要求,强化安全生产信用激励惩戒措施应用,积极推进全行业等级化评价全覆盖。对未按规定要求注册、或只注册不自评且已实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或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类服务)时间超过3个月等涉嫌逃避监管行为的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直接按C级确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必查企业(含第三方机构从事服务项目),并定期进行公布。对未按要求组织做好安全生产信用注册自评的相关方,一并予以信用惩戒。
9. 精准实施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摸排辨识,定期组织研判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摸排辨识,准确掌握重大风险具体企业和部位,摸清重大风险底数。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分级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明确的42项重大风险,结合辖区和行业领域实际,动态调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张表”。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企业自查自改和行业帮扶(6月—7月)
交通运输企业要依据《全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清单》和省政府安委办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事项共性检查表》,迅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抓好整改。高风险领域企业可通过聘请信用等级高的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诊断。局属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要通过“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方式,对“重点关注”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帮助培养安全管理人才,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对风险高、规模散小、管理薄弱的企业,可委托信用等级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帮扶指导,通过开展安全诊断、短期驻点监督、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排查隐患,指导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自查自改期间,要做好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内容宣讲解读,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分领域组织开展好对重点企业“麻雀解剖式”的安全诊断和执法检查,做好经验总结,优化工作方式,打造典型案例,为下阶段监管执法活动全面开展打好基础。
(二)行业精准监管执法(8月—11月)
局属各单位要协同配合,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聚焦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依职责深入一线全面开展精准监管和执法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安全诊断和督导检查方式,做好监管执法效果评估,并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情况。
(三)总结提高(2023年12月)
区局将对全区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巩固提升为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保障
(一)建立调度机制
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立即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同时报局安委办备案。局实行“月调度、月通报”,每月调度统计局属各单位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并每月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局属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及所属业务监管科室相应建立有关工作调度机制。
(二)建立报告机制
各运输企业要通过山东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和监管监察平台及时填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行业监管机构要及时做好审核,并填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局属各单位要及时向局报送本单位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经验做法、创新措施、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议。各单位须明确1名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承担协调联络相关工作。请局属各单位将联络员名单于6月16日前报局安办。
(三)建立保障机制
局属各单位要指导督促交通企业、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经费。对重点难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力度,积极推进落实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治理措施。
(四)建立督导机制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项行动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局属各单位要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应采取挂牌督办措施。对涉及多部门、区域性、问题复杂、整改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提请局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推动问题解决。
联系人:孙玲 ,联系电话:5796007
附件:1. 淄川区交通运输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领导小组
2. 全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任务分工
3. 全区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清单
4. 淄川区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检查表
5. 交通企业重点事项共性检查表
附件1
淄川区交通运输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翟配海 党副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孙 峰 党组成员、副局长
满亮远 副局长
王长学 党组成员、区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林 钢 党组成员、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 员: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决策部署,统筹协调解决专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部署重点工作,指导督促局属各单位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科,负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部署安排、调度汇总、情况上报,以及有关保障等工作。
附件2
全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任务分工
1.道路运输领域,由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
2.公路运营领域,由局交通工程建设及管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业安委会牵头组织。
3.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由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
4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由局交通工程建设及管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业安委会牵头组织。
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统筹指导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附件3
全区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清单
一、道路运输领域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2.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客运包车跨省违法经营,包括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未按规定对旅客行李开展安全检查。
3. 托运人委托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4. 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或者使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人员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
5. 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未经专业机构检验检测合格,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未在罐车罐体的适装介质范围内运输危险货物。
6. 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营运客车动态监控不在线跨省运行;企业履行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严重流于形式。
二、公路运营领域
7. 路基、路面、桥梁(涵)、隧道等公路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要求,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8. 在役干线公路出现四、五类公路桥梁、隧道,未按规定采取相应交通管控措施;截至2020年底农村公路存量五类桥梁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
9. 因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毁,严重影响正常安全通行,未及时采取抢修保通措施。
10. 货车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大件运输虚假申报、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城市公共交通领域
11.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开展驾驶员体检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
四、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12. 交通建设工程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13. 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批,或未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14.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
15. “两区三厂”违规设置,违规动火作业。
16. 满堂支架、挂篮等临时设施、大型设备违规安拆和使用。
17. 墩柱及盖(系)梁施工、围堰拼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或使用登高设备。
18. 围堰施工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19. 沉箱浮运未验算稳定性,沉箱安装前,助浮使用的起重机吊力未复核。
20. 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
21. 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和检测不到位,安全步距超标、仰拱未及时封闭成环。
22. 瓦斯隧道瓦斯浓度达到限值。未按要求使用防爆设施。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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