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交通运输局
陈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流动摊贩燃气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提案后,我们抽调多名业务骨干对建议内容进行研判,针对燃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法规授权和职责分工情况,我局主要是对危险化学品(燃气)运输车辆及其运输从业人员的有关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辖区的危险化学品(燃气)运输企业实施行业管理,现就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局开展治理危险化学品(燃气)运输工作情况
(一)采取路面检查方式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管
1. 组织监察大队制定执法检查计划,主要采取定点和巡查的方式在高速路口、胶王路、205国道等重点路段加强对化学、汽油、气体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营资质的监督检查。
2. 组织监察大队积极参加由区商务、市场监管局、公安、交通运输、交通管理部门组成的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开展针对非法流动的运输燃料的“自流黑”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日常巡查,同时根据群众的举报组织开展突击检查。
自2025年以来共对758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了严格排查,其中检查燃气运输车辆81辆次,未发现非法运输燃气的运输车辆。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运输企业的监管
1. 组织我局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淄川辖区危险化学品(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管理,重点对其动态4G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电子运单承运货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燃气运输公司通过监控平台对车辆实施全过程监管。
2. 组织我局行业管理部门不定时对危险化学(燃气)运输公司车辆进行动态监控抽查,同时加强动态监管、严格审核车辆及从业人员资质、行驶路线正常与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二、下一步危险化学品运输(燃气)监管工作的整改方向及建议
(一)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模式
由公安、应急管理、商务、交通运输、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镇办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辖区各重点路段、各重点区域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形成整治合力,对涉嫌违法违规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燃气)的行为进行严格排查。
(二)加强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
各联合执法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掌握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燃气)行为的线索,密切关注违法违规行为的运营时间和轨迹,以人口和车辆集中的路段和区域为重点,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通过采取定点查控与路面巡逻相结合的方式,依法严查非法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燃气)的行为。
(三)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进行源头管控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中有关条文对“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山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也确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突出要求,推行统一配送服务,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全面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瓶装燃气用户档案,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统一人员服装、统一车辆样式、统一安全配置、统一服务管理。根据上述职责分工,建议建设行政管理(燃气)部门对流动摊贩燃气配送做好源头管控和安全管理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