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2020年淄川区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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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329/2020-510647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 1 | 道路运输运政管理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车辆非法违法道路运输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十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定期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每周不少于3次 | |
| 2 | 道路运输路政管理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定期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每周不少于3次 | |
| 3 | 道路运输运政管理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车辆非法违法道路运输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十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定期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每周不少于3次 | |
| 4 | 道路运输路政管理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定期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每周不少于3次 | |
| 5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企业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淄博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 6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企业信息是否真实 | 《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1日通过)第2章第10条:申请领取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二)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配套设施;(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取得上岗证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 | 现场勘查、资料形式审查 | 抽查比例100% | |
| 7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企业信息是否真实 |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二章第七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三)有完善的营运管理制度;(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现场勘查、资料形式审查 | 抽查比例100% | |
| 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企业信息是否真实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2号令)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2号令)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3.《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2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
现场勘查、资料形式审查 | 抽查比例100% | |
| 9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企业信息是否真实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2.《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
现场勘查、资料形式审查 | 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