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交通运输局
标题: 2021年淄川区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329/2021-513224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23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淄川区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7-23
  • 字号:
  • |
  • 打印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2号令)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现场勘查、资料形式审查 抽查比例100%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2号令)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3.《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2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