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交通运输局
标题: 2024年淄川区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329/2024-543578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淄川区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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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牵头单位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依据

配合或协同单位

1

区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

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重点公路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2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2

区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

汽车维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3

区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4

区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的监督检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含线路经营)监督检查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是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企业(含线路经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5

区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监督检查

投入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运营区域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6

区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对涉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抽查

涉路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施工图纸一致;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是否按规定修复;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区级许可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5次

1.《公路法》第四十五、五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7

区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对非公路标志设置的抽查

施工位置 、施工方案 、技术指标等是否与许可的内容一致;因施工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 ,是否按标准及时修复; 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是否规范、完好; 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区级许可的利用跨越公路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所有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1.《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8

区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9

区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2次,每次2家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10

区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