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交通运输局
标题: 淄川区交通运输局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329/2013-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3-03-12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交通运输局

淄川区交通运输局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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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淄川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相关要求,淄川区交通运输局编制本报告。全文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开平台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联系淄川区交通运输局政工科,联系电话:5796013,传真:5796010,邮箱:zcjtjzgk@163.com。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在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和内容等相关要求,通过部门网站、电子显示屏、电视、上墙图板、公开栏等设施,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在局网站上主动公开了涵盖交通行政管理方面的8类15项78条政府信息。这些信息中,既有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基本职能等内容,也有政策法规、交通规划、政务公告、政策文件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内容,还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等内容。这些内容,在横向上覆盖了区交通运输局所承担的基本职能,在纵向上贯穿了交通行政管理的全过程。

二、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局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加强调度指挥,督促工作落实,进一步强化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局政工科定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完善了《淄川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从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期限、保密审查、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除依法免于公开的信息外,凡与交通建设、运输管理和交通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主动公开或依申请予以公开。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2年度在局网站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5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机构职能类信息4条,业务工作类信息71条。在利用网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积极利用电子显示屏、电视、公开栏、图版等设施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并设专人负责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多样化,公众查询政府信息更加方便快捷。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报告年度未收到公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

本报告年度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为主动公开,没有收费现象。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本报告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七、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

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的日常采集、整理、制作和网站相关栏目的定期更新工作。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开信息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够完善,部分信息的公开时限不够及时,网站查询服务等功能还需要进一步扩充。二是信息公开形式还需要进一步丰富,特别是各服务窗口还需要提供面向管理相对人的方便快捷的信息公开方式。三是信息公开的广度还需要进一步拓展,网上查询、网上审批等便民服务系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应用。四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了改进措施。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不移的做好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作为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重要途径,与交通行政管理和执法等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责任到人,建立起各负其责、运转协调的政府交通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二是以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为宗旨,提升网站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形式,分析、落实,全面强化局网站在信息公开和便民服务中的各项功能,重要抓好网上查询、网上搜索等服务功能的完善。三是完善政府交通信息监督、考核机制,确保信息准确及时。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制度,落实A、B角工作制度,保证网站信息及时更新。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落实审核责任,把好政务信息的质量关。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