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民政局
标题: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手续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360/2018-5173399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2-14 发布机构: 淄川区民政局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手续

发布日期: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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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或生父母为1、2级残疾无力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孤儿监护人或福利机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需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一式两份(粘贴孤儿、监护人近期照片),其中入户调查人员要在2人以上(必须有所在村居工作人员1名,调查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

2、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3、孤儿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签订《淄川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三份);

5、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6、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生活费将实行社会化发放,提供孤儿或监护人的农村信用社账号,同时上交存折复印件(带用户名、账号的页面)。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还须提交父、母亲残疾证复印件、父母服刑判决文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


1、父母失踪或弃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不提供抚养费,且不照料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双方不提供抚养费,且不照料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

2、父母服刑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为服刑人员,刑期在两年以上,目前至少还有一年刑期;父母双方都为服刑人员,刑期在两年以上,目前至少还有一年刑期。

3、父母重度残疾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2级以上残疾证或4级以上优抚对象残疾证);父母双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2级以上残疾证或4级以上优抚对象残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