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弃婴入住市儿童福利院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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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360/2020-517340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1-2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 |
一、服务事项名称
弃婴入住儿童福利院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07〕106号)“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一所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儿童福利院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儿保中心)。……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
(二)《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民〔2011〕60号)“(二)弃婴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按照发现弃婴→报案→查体治疗→入住→公告→养育的流程办理。”
三、受理单位
市社会福利院
四、办理单位
市社会福利院
五、入住流程
1、公安部门2名民警携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弃婴(儿童)查体证明及区县民政局出具并盖章的《淄博市社会福利院收养人员呈批表》到儿童收养办公室办理入院手续。
2、 公安部门出警人员填写《弃婴入院登记表》。
3、收养办公室为弃婴(儿童)办理入院手续(照相、盖手(足)印、填写《捡拾弃婴入院登记存档表》等)。
4、收养办公室办理登报公示手续(公示期60天),经公示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由儿童院进行安置。
5、收养办公室将孩子信息录入全国孤残儿童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