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和补贴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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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360/2026-542726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0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民政局 |
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和补贴标准
一、文件依据
1.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淄民﹝2011﹞1号)
2.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淄民﹝2014﹞106号)
3.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4〕10号)
4.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川民〔2024〕21号)
4.淄博市民政局等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淄民﹝2019﹞60号)
二、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8元提高到1978元。
(三)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和发放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 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3.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 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区县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福利机构供养申请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市级福利机构供养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