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重点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和补贴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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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360/2024-542726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0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民政局 |
重点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和补贴标准
一、文件依据
1.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淄民〔2011〕1号)
2.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淄民〔2014〕106号)
3.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4〕10号)
4.淄川区民政局、淄川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川民〔2024〕21号)
5.淄博市民政局等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淄民〔2019〕60号)
二、重点困境儿童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保障标准: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64元提高到1494元。
(三)审批程序:
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2.初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3.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区县民政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