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川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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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360/2025-552517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6-11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民政局 |
淄川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总述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相关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厘清职责任务和实施层级,做好局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导镇、(街道)民政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第四条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民政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抽查事项包括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及其活动、养老机构、经营性公墓等行政检查事项。其他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管的事项。
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并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区管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及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性公墓等单位和市场主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需要。
第五条相关科室每年年初,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抽查计划,通过淄川区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中国(山东)向社会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抽查比例等要求。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按不少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每年至少抽查1次,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由相关科室确定,11月底前完成抽查任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推行差异化监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者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者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对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个监管科室、多个抽查事项的,原则上应当进行联合检查,一次性完成。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也可配合其他牵头部门参与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有明确部署的应当严格执行。
第七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在“两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开展抽查工作,必须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执法检查人员因回避或者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经局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以调整更换,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或者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部门联合抽查,由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八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实施。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检查结束后,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并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现场检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等行政执法检查过程应当制作完整的行政执法检查文书。行政执法检查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社会第三方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第九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抽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并通过淄川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确有错误的,经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改。
第十条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计划公示、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和公示及后续处置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应当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确保全过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十一条 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科室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相关科室应当加强对抽查检查结果运用,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实现抽查结果部门间互认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应当强化对抽查检查结果分析研判,提升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并采取差异化监管,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应当加大抽查力度。
对区级直接实施的抽查检查事项,相关科室应在检查结束后,督促检查组及时形成抽查检查工作报告,全面反映抽查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同时,督促镇、(街道)民政办及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交抽查检查工作报告,指导其加强问题整改。
第十三条坚持“尽照单免责、失照单问责”的原则,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四条 其他监督管理要求参照《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一章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检查(二)养老机构设施安全的检查(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四)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五)养老机构信誉水平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检查
1.养老护理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
2.餐饮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
3.医生、护士等是否具有职业资质。
4.消防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质。
(二)养老机构设施安全的检查
1.养老机构场地是否符合要求。
2.养老机构建筑物是否符合要求,
3.养老机构房屋及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4.养老机构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
检查养老机构是否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四)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
1.检查养老机构是否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服务管理要求、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要求、安全管理要求。
2.各项管理制度具体的执行情况。
(五)养老机构信誉水平的检查
检查养老机构在经营和服务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社会责任,信守社会承诺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检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从业人员不符合要求、设施安全不符合要求、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信誉水平不符合要求。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养老机构无法出示从业人员资质证明的认定为“从业人员不符合要求”
(三)现场查看养老机构是否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要求,不符合的认定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
(四)查看养老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对无管理规章制度或者未执行规章制度的认定为“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五)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履行社会责任,不信守社会承诺的认定为“信誉水平不符合要求”。
四、检查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目前、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