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民政局
标题: 淄川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360/2025-550832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11 发布机构: 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发布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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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民〔2024〕31号)

二、具体政策

(一)建设补助类

1、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项目范围:自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利用自有、租赁房产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或改造提升的,重点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或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重点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有条件的区县按照核定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或专区, 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利用租赁房产改建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或专区,按照每张床位30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利用现有床位改造提升设置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贷款贴息项目

项目范围: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利用自有、租赁房产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 范围。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 款额和贷款期限,按项目贷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开办一次性补助项目

项目范围:2021年1月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利用自有、租赁房产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开办的具备日间照料、长期托养、居家上门、配餐送餐、对下指 导、技能培训、辅具租赁、医养结合等服务功能,并由专业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或直接建设运营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

由镇(街道)、村集体(社区居委会)运营的,不在此补助范围。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补助标准:对建设床位数在10-19张、20-29张、30张及以上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各镇、街道只补贴一处。

(二)运营补助类

 1、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中度失能每人每月200元、重度及完全失能每人每月24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一至五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1倍、1.1倍、1.2倍、1.3倍、1.4倍差异化补助。

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

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补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一至三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 料中心,分别按照每处每年1.5、2.0、2.5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运营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一至三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分别按照每处每年0.7、1.0、1.3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运营补助。

3、老年助餐服务运营补助项目

基本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备案并投入运营、配置信息化管理设备并对老年人就餐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年度午餐就餐老年人不少于4000人次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设施相关信息要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补助标准及方式:2024年起,对符合项目范围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市级按照每处每年0.3万元的标准,从省、市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4、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项目范围: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 与服务要求》(DB37/T4581-202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及 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各区县在辖区择优确定最多1家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资金补助,每家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县制定。

(三)人才队伍建设类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服务机构(须具备集中收住老年人功能)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 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 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3.5万元、2.5万元、1.8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助。前期已享受入职一次性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入职补助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申 请第一、二、三年分别按照补助标准的40%、30%、30%比例发 放。入职补助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已申领2022、2023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尚未按年度发放完毕的,按原进度继续申领。

2、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 (须具备集中收住老年人功能)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4000元、5500元、7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补助、符合更高一级补助条件的,可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补助只能申请一次。

(四)老年福利补助项目

1、长寿补贴项目

对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20元长寿补贴。

2、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 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 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3、老年人优待项目

按照《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淄卫字〔2020〕68号)文件规定,对我市及市外来淄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4、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含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项目范围:支持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实际需求、具有本市户籍且长 期居住的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区县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上对象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其中,2024年度优先支持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补助对象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适老 化改造机构)。

补助标准: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按照每户不高于1500元的改造标准据实结算,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其中,2024年单列2000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计划,符合条件的按照每张床位不高于2500元的标准据实结算,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一次性补贴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

5、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

补助对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42195-2022) 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域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范围。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补助对象范围如需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补助标准: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补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城乡低保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城乡低保“两便”不能自理人员护理用品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且补助额度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城乡低保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城乡低保“两便”不能自理人员护理用品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6、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 达到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鼓励各区县通过政 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月提供一定时长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服 务对象、服务时长由各区县自行确定。此项目应在尊重老年人意 愿的基础上,统筹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组织实施,并与长期护理保险等制度实施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7、老年助餐服务助餐补贴项目

基本条件:60周岁以上的淄博户籍老年人。

补贴标准:2024年1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淄民〔2021〕23号文件标准执行。

补贴方式:以运营方扣减餐费的形式进行,由运营方先行垫付,定期向镇(街道)申报拨付。